Page 41 - 2024第1期-内文
P. 41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2024024··11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和 支 出 型 贫 困 家 庭 的 审 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核确认工作。 (三) 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负 责 申 请 (四) 登 记 在 同 一 居 民 户 口 簿 中 , 但 与 共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和 支 出 型 贫 困 家 庭 的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无 法 定 赡 养 、 扶 养 、
受理、调查、初审工作。 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村 (居) 民 委 员 会 协 助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 第 九 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应 当 同
主 动 发 现 、 入 户 调 查 和 资 料 收 集 等 相 关 工 时符合下列条件:
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一) 申 请 人 或 共 同 生 活 家 庭 成 员 具 有 当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以 按 程 序 将 审 核 确 认 权 地户籍;
下 放 至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县 级 人 (二) 申 请 之 日 前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当 地
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以内。
第 五 条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建 立 家 (三) 家 庭 财 产 状 况 符 合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规
庭 经 济 状 况 信 息 核 对 系 统 , 为 审 核 确 认 对 象 定条件的家庭。
提供信息核对查询。 第 十 条 支 出 型 贫 困 家 庭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政 务 信 息 共 享 要 求 , 下列条件:
与 相 关 单 位 共 享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和 支 (一) 申 请 人 或 共 同 生 活 家 庭 成 员 具 有 当
出型贫困家庭有关信息。 地户籍;
第 六 条 本 市 户 籍 居 民 申 请 救 助 帮 扶 , (二) 共 同 生 活 家 庭 成 员 人 均 收 入 虽 超 过
需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当 地 低 保 标 准 , 但 因 患 病 、 残 疾 、 就 学 等 增
第二章 认定条件 加 的 刚 性 支 出 超 出 承 受 能 力 , 扣 减 后 低 于 当
第 七 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和 支 出 地低保标准;
型 贫 困 家 庭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 通 过 申 请 人 申 (三) 家 庭 财 产 状 况 符 合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规
报 、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 家 庭 生 活 状 况 综 合 定条件的家庭。
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 十 一 条 家 庭 收 入 是 指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第 八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家 庭 , 由 共 同 生 活 庭 成 员 在 提 出 申 请 当 月 前 12 月 的 全 部 现 金 及
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 实物收入。
(一) 配偶;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础 养 老 金 、 社
(二) 未成年子女; 会 救 助 款 物 、 奖 学 金 、 困 难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三) 已 成 年 但 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子 女 , 包 贴 、 重 度 残 疾 人 护 理 补 贴 、 孤 儿 基 本 生 活
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费 、 事 实 无 人 抚 养 儿 童 基 本 生 活 补 贴 、 老 年
(四) 其 他 具 有 法 定 赡 养 、 扶 养 、 抚 养 义 人 高 龄 津 贴 、 经 济 困 难 的 高 龄 、 失 能 等 老 年
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人 补 贴 、 义 务 兵 优 待 金 、 优 抚 对 象 的 优 待 抚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恤 金 、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与 扶 助 金 、 见 义 勇 为 奖
(一) 连 续 3 年 以 上 (含 3 年) 脱 离 家 庭 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对 于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必 要 的 就 业 成
(二) 在 监 狱 (监 所) 内 服 刑 、 在 戒 毒 所 本 、 刚 性 支 出 等 , 在 核 算 家 庭 收 入 时 可 以 按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