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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2024024··11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和 支 出 型 贫 困 家 庭 的 审              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核确认工作。                                                 (三) 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负 责 申 请                   (四) 登 记 在 同 一 居 民 户 口 簿 中 , 但 与 共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和 支 出 型 贫 困 家 庭 的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无 法 定 赡 养 、 扶 养 、
            受理、调查、初审工作。                                        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村 (居) 民 委 员 会 协 助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                    第 九 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应 当 同
            主 动 发 现 、 入 户 调 查 和 资 料 收 集 等 相 关 工                时符合下列条件:
            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一) 申 请 人 或 共 同 生 活 家 庭 成 员 具 有 当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可 以 按 程 序 将 审 核 确 认 权             地户籍;
            下 放 至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县 级 人                   (二) 申 请 之 日 前 家 庭 人 均 收 入 低 于 当 地

            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以内。
                 第 五 条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建 立 家               (三) 家 庭 财 产 状 况 符 合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规
            庭 经 济 状 况 信 息 核 对 系 统 , 为 审 核 确 认 对 象              定条件的家庭。

            提供信息核对查询。                                               第 十 条     支 出 型 贫 困 家 庭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政 务 信 息 共 享 要 求 ,             下列条件:

            与 相 关 单 位 共 享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和 支                  (一) 申 请 人 或 共 同 生 活 家 庭 成 员 具 有 当
            出型贫困家庭有关信息。                                        地户籍;
                 第 六 条     本 市 户 籍 居 民 申 请 救 助 帮 扶 ,               (二) 共 同 生 活 家 庭 成 员 人 均 收 入 虽 超 过

            需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当 地 低 保 标 准 , 但 因 患 病 、 残 疾 、 就 学 等 增
                           第二章      认定条件                       加 的 刚 性 支 出 超 出 承 受 能 力 , 扣 减 后 低 于 当

                 第 七 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和 支 出           地低保标准;
            型 贫 困 家 庭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 通 过 申 请 人 申                    (三) 家 庭 财 产 状 况 符 合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规
            报 、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 家 庭 生 活 状 况 综 合              定条件的家庭。

            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 十 一 条     家 庭 收 入 是 指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第 八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家 庭 , 由 共 同 生 活           庭 成 员 在 提 出 申 请 当 月 前 12 月 的 全 部 现 金 及

            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                                        实物收入。
                (一) 配偶;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础 养 老 金 、 社
                (二) 未成年子女;                                     会 救 助 款 物 、 奖 学 金 、 困 难 残 疾 人 生 活 补

                (三) 已 成 年 但 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子 女 , 包              贴 、 重 度 残 疾 人 护 理 补 贴 、 孤 儿 基 本 生 活
            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费 、 事 实 无 人 抚 养 儿 童 基 本 生 活 补 贴 、 老 年
                (四) 其 他 具 有 法 定 赡 养 、 扶 养 、 抚 养 义              人 高 龄 津 贴 、 经 济 困 难 的 高 龄 、 失 能 等 老 年

            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人 补 贴 、 义 务 兵 优 待 金 、 优 抚 对 象 的 优 待 抚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恤 金 、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与 扶 助 金 、 见 义 勇 为 奖

                (一) 连 续 3 年 以 上 (含 3 年) 脱 离 家 庭                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对 于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庭 成 员 必 要 的 就 业 成
                (二) 在 监 狱 (监 所) 内 服 刑 、 在 戒 毒 所                本 、 刚 性 支 出 等 , 在 核 算 家 庭 收 入 时 可 以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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