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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4024··11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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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试行))
因
第一章 总则 比对,统筹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和救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 助工作。
定 工 作 , 依 据 山 西 省 民 政 厅 、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第二章 认定条件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的 《因病致贫重病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因 病 致 贫 重 病 患 者 ,
患者认定办法 (试行)》 和 《大同市人民政府 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
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 件,但 因 高 额 医 疗 费 用 支 出 导 致 家 庭 基 本 生
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活 出 现 严 重 困 难 的 大 病 患 者 ,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下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因病致 (一) 户籍在本省;
贫重病患者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管理和监 (二) 患者本人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
督等工作。 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应遵 (三) 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在定点医疗
循以下原则: 机 构 发 生 的 政 策 范 围 内 住 院 费 用 , 经 基 本 医
(一)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
(二) 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报 销 后 , 扣 除 社 会 互 助 帮 困 等 因 素 给 予 的 补
(三) 公开、公平、公正。 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会同 助起付标准 〔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照 (同政办
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财政 发 〔2022〕 52 号) 执行〕;
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医保 (四) 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 2 倍。提出申
部门负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乡镇 请 前 12 个 月 内 , 在 扣 除 个 人 自 负 医 疗 费 用 之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以 下 简 称 乡 镇 (街 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
道)〕 负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申请受理、调 乡低保标准的 2 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
查初审工作。村 (居) 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 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
工作。 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低 保 对 象 审 核 确 认 权 限 下 放 至 乡 镇 (街 (五) 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申请人家庭拥有
道) 的县 (区),由乡镇 (街道) 负责因病致贫 的金融资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
重病患者的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保障标准的 3 倍,其他家庭财产参照当地最低
指导。 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 财 政 、 第七条 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是指
医保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 患者在提出申请前 12 个月内,在定点医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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