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2024第1期-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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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4024··11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规定适当扣减。                                            保 险 、 其 他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
                 第 十 二 条      家 庭 财 产 是 指 共 同 生 活 的 家          医 疗 救 助 、 社 会 互 助 帮 困 救 助 等 部 分 后 , 个

            庭 成 员 拥 有 (含 接 受 继 承 、 赠 与) 的 全 部 动                人 实 际 支 付 的 医 疗 费 用 , 原 则 上 依 据 票 据 认
            产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 证 券 、 基 金 、 商 业 保                 定;
            险 、 债 权 、 互 联 网 金 融 资 产 以 及 车 辆 等) 和                   (二) 教 育 费 用 支 出 。 指 家 庭 成 员 就 读 于

            不 动 产 (包 括 房 屋 、 林 木 等 定 着 物), 及 其 他               当 地 幼 儿 园 和 在 校 接 受 本 科 及 以 下 学 历 教 育
            应 当 计 入 家 庭 财 产 的 项 目 。 对 于 维 持 家 庭 生              阶 段 个 人 负 担 的 保 教 费 或 学 费 、 住 宿 费 , 原
            产 生 活 的 必 需 财 产 , 可 以 在 认 定 家 庭 财 产 状              则 上 按 就 读 学 校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的 基 准 定

            况时予以豁免。                                            额 认 定 。 就 读 民 办 学 校 (幼 儿 园) 的 , 按 当
                 第 十 三 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和 支          地同类公办学校 (幼儿园) 费用标准认定;

            出 型 贫 困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财 产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下                  (三) 残 疾 康 复 等 费 用 支 出 。 指 残 疾 人 用
            列条件:                                               于 基 本 康 复 训 练 、 护 理 、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 在
                (一) 核 对 发 生 时 ,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金 融 资              扣 除 政 府 补 助 、 慈 善 救 助 和 商 业 保 险 补 偿 部

            产 的 人 均 金 额 (市 值) 不 超 过 当 地 36 个 月 最               分 后 , 个 人 实 际 支 付 的 费 用 , 原 则 上 依 据 票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因 病 变 卖 家 庭 唯 一 住 房 获               据认定;

            得的现金除外);                                               (四) 存 在 多 重 致 贫 因 素 的 家 庭 , 只 要 符
                (二) 名 下 的 居 住 用 途 不 动 产 (含 住 宅 、               合 因 病 致 贫 、 因 残 致 贫 、 因 学 致 贫 任 何 一 类
            公寓) 总计不超过 1 套,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                            的 认 定 条 件 , 其 实 际 发 生 的 医 疗 、 康 复 、 教

            不 动 产 (含 商 铺 、 车 库 、 车 位 、 办 公 用 房                 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一并扣除。
            等);                                                    (五) 县 级 相 关 部 门 认 定 的 因 灾 、 因 意 外

                (三) 名 下 均 无 机 动 车 辆 (残 疾 人 代 步                 事 故 等 家 庭 刚 性 支 出 以 及 其 他 可 以 认 定 为 刚
            车、生活用摩托车、电瓶单车除外);                                  性支出的费用。
                (四) 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                                      第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认

                 家庭已拥有 1 套居住用途不动产,还拥有                          定 为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边 缘 家 庭 和 支 出 型 贫 困 家
            泥 砖 房 或 父 辈 以 上 留 下 祖 屋 但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庭:

            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一) 拒 绝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对 申 请 家 庭 及 其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查 询 到 商 事 登 记 信               相 关 人 员 经 济 状 况 进 行 调 查 , 致 使 无 法 核 实
            息 , 属 于 无 雇 员 的 夫 妻 小 作 坊 、 小 卖 部 (专               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营 高 档 烟 酒 和 奢 侈 品 的 除 外), 可 以 申 请 复                    (二) 拒 绝 提 供 经 济 状 况 查 询 核 对 授 权 书
            核 , 经 工 作 人 员 调 查 核 实 后 , 视 为 无 商 事 登              或 提 供 虚 假 、 不 完 整 的 经 济 状 况 查 询 核 对 授
            记。                                                 权 书 , 致 使 无 法 对 其 经 济 状 况 依 法 进 行 全 面

                 第 十 四 条      支 出 型 贫 困 家 庭 的 刚 性 支 出          信息核对的家庭;
            按 照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 前 12 个 月 的 支 出 总 额 计                 (三) 自 费 在 高 收 费 的 幼 儿 园 、 各 级 各 类

            算,主要包括:                                            学 校 、 校 外 培 训 机 构 就 读 的 家 庭 , 自 费 在 境
                (一) 医 疗 费 用 支 出 。 指 家 庭 成 员 患 病 在              外留学的家庭;
            医 疗 机 构 发 生 的 , 扣 除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大 病                  (四) 人均收入或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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