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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4024··11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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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特药费用、门诊慢 人 住 院 记 录 (出 院 小 结 、 病 历 首 页)、 结 算 单
特病费用 (包括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 据、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门诊慢特
独 支 付 的 药 品 费 用), 经 基 本 医 保 、 大 病 保 险 病和门诊特药收费票据等;
(含 职 工 大 额 医 疗 补 助 , 下 同) 和 各 类 补 充 医 (三) 填 写 《因 病 致 贫 重 病 患 者 认 定 申 请
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 表》,并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完整;
的总和。 (四) 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
第八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认 手续。
定、家庭财产认定及核算认定参照最低生活保 第十三条 乡镇 (街道)、村 (居) 民委员
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规定。 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能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
第 九 条 因 病 致 贫 重 病 患 者 认 定 当 次 有 重病患者,应当告知其医疗救助政策,对因无
效,针对申请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
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十四条 乡镇 (街道) 应当对提交的材
第十条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由 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
患者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 齐 备 的 , 应 当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齐 所 有 规 定 材 料 。
居住地乡镇 (街道) 提出书面申请。患者本人 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
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代 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
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 第四章 审核确认
成 员 委 托 村 (居) 委 会 或 者 其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 第十五条 乡镇 (街道) 应当自受理申请
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一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人 工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
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 与参保地一致的,由患 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 (包括
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持委托授权书) 向户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 支付情况和实际
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 (街道) 提出书面 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请县级民政部
申 请 ; 因 病 致 贫 重 病 患 者 认 定 申 请 人 户 籍 地 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村 (居) 委会
(经常居住地) 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患者本人 应当协助乡镇 (街道) 开展调查核实。
或其委托代理人 (持委托授权书) 向参保地乡 第十六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可采
镇 (街道) 提出书面申请。 取 信 息 核 对 、 入 户 调 查 、 邻 里 访 问 、 信 函 索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参保地 证、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参照最低
的民政部门、乡镇 (街道) 应当相互配合做好 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规定。
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因 病 致 贫 重 病 患 者 认 定 , 符 合 因 病 致 贫 重 病 患 者 条 件 的 , 乡 镇 (街 道)
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
(一) 患者本人居民身份证 (在经常居住地 议的,应当在 15 日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
申请的还需提供居住证) 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街道) 应当自收到佐证材料起 10 个工作日内
(二) 提出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内,患者本 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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