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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4024··11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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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特药费用、门诊慢                               人 住 院 记 录 (出 院 小 结 、 病 历 首 页)、 结 算 单
            特病费用 (包括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                              据、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门诊慢特

            独 支 付 的 药 品 费 用), 经 基 本 医 保 、 大 病 保 险              病和门诊特药收费票据等;
            (含 职 工 大 额 医 疗 补 助 , 下 同) 和 各 类 补 充 医                  (三) 填 写 《因 病 致 贫 重 病 患 者 认 定 申 请
            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                               表》,并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完整;

            的总和。                                                   (四) 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
                 第八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认                       手续。
            定、家庭财产认定及核算认定参照最低生活保                                    第十三条       乡镇 (街道)、村 (居) 民委员

            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规定。                                     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能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
                 第 九 条     因 病 致 贫 重 病 患 者 认 定 当 次 有           重病患者,应当告知其医疗救助政策,对因无

            效,针对申请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
            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十四条        乡镇 (街道) 应当对提交的材

                 第十条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由                       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
            患者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                               齐 备 的 , 应 当 一 次 性 告 知 补 齐 所 有 规 定 材 料 。

            居住地乡镇 (街道) 提出书面申请。患者本人                             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
            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代                               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
            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                                              第四章      审核确认

            成 员 委 托 村 (居) 委 会 或 者 其 他 人 代 为 申 请 。                   第十五条        乡镇 (街道) 应当自受理申请
            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一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人                     工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
            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 与参保地一致的,由患                             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 (包括
            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持委托授权书) 向户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 支付情况和实际

            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 (街道) 提出书面                             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请县级民政部
            申 请 ; 因 病 致 贫 重 病 患 者 认 定 申 请 人 户 籍 地              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村 (居) 委会

            (经常居住地) 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患者本人                             应当协助乡镇 (街道) 开展调查核实。
            或其委托代理人 (持委托授权书) 向参保地乡                                  第十六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可采
            镇 (街道) 提出书面申请。                                     取 信 息 核 对 、 入 户 调 查 、 邻 里 访 问 、 信 函 索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参保地                            证、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参照最低
            的民政部门、乡镇 (街道) 应当相互配合做好                             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规定。
            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因 病 致 贫 重 病 患 者 认 定 ,         符 合 因 病 致 贫 重 病 患 者 条 件 的 , 乡 镇 (街 道)
            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

                (一) 患者本人居民身份证 (在经常居住地                          议的,应当在 15 日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
            申请的还需提供居住证) 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街道) 应当自收到佐证材料起 10 个工作日内
                (二) 提出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内,患者本                         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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