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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公报 2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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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同 一 家 庭 , 30 日 内 原 则 上 不 重 复 调 第 二 十 四 条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和 乡 镇 (街
查;对同一家庭多次调查,以最近一次调查结 道) 应 当 加 强 因 病 致 贫 重 病 患 者 认 定 档 案 管
果为准。 理,对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应当齐全完
第 十 八 条 乡 镇 (街 道) 应 当 根 据 家 庭 整 、 统 一 规 范 , 不 得 随 意 涂 改 、 变 更 和 销 毁 。
经 济 状 况 调 查 核 实 情 况 ,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并 在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电子档案。
申 请 人 所 在 村 (社 区) 公 示 , 公 示 期 为 7 第二十五条 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
天 。 公 示 应 当 依 法 保 护 个 人 隐 私 , 不 得 公 示 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审
无 关 信 息 。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的 , 乡 镇 (街 核确认程序:
道) 应 当 及 时 将 初 审 意 见 等 相 关 材 料 报 送 县 (一) 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
级 民 政 部 门 。 公 示 期 间 有 异 议 的 , 乡 镇 (街 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
道) 应 当 按 程 序 重 新 组 织 调 查 核 实 , 提 出 复 家庭状况进行调查;
核意见并重新进行公示。 (二)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因病
第 十 九 条 县 级 民 政 部 门 收 到 乡 镇 (街 支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道) 上报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审查申请人家 (三) 接受大额社会捐赠等,超出政策范围
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个人因病自负医疗费用 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明显不符合因病致贫重
等情况,在 5 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审 病患者条件的;
核 意 见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确 认 , (四) 县 (区) 民政、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
通过乡镇 (街道) 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 情形。
人,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同级医保部门;对不符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民政、财政、医保
合 条 件 的 ,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乡 镇 (街 道) 部门应当加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救助资
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并说明理 金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医疗救
由。 助基金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医保部门收到同级民政部 制度。
门推送的信息后,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给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医保部门和
医疗救助。 乡 镇 (街 道) 应 当 公 开 服 务 热 线 , 受 理 咨
第二十一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 询 、 举 报 和 投 诉 , 接 受 社 会 和 群 众 对 因 病 致
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 贫 重 病 患 者 认 定 工 作 的 监 督 。 对 接 到 的 实 名
殊 情 况 下 , 可 以 延 长 至 45 个 工 作 日 。 各 县 举 报 , 应 当 逐 一 核 查 , 并 及 时 向 举 报 人 反 馈
(区) 可在规定时限内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 核查处理结果。
确认程序作出进一步调整优化。 第二十八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 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对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
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人直接 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第二十九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
的,以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为准。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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