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3-01156
信息分类: 2022人大建议
发布机构: 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12-29 10:20
标题: 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0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时效:

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12-29 10:20 来源: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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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郑薇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排查企业全员缴纳社保的建议”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这一提案很有现实意义,部分企业未全员缴纳社保的确有各种各样的困难因素。为了解决企业困难,关爱民营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1036号)文件精神,企业养老保险缓缴期为2022年4月至12月,失业保险缓缴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底。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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