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4/2026-00038
信息分类: 部门动态
发布机构: 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6-07-08 16:46
标题: 关于印发《大同市中小学中、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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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同市中小学中、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08 16:46 来源:教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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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职称评价制度,树立科学评价导向,助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政策及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制定了《大同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同市中小学中、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2.大同市中小学中、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有关说明

    3.基层服务经历考核内容和工作量认定办法

大同市教育局  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日

附件1:

大同市中小学中、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精神、完善符合大同市中小学教师特点的职称评价制度,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适用范围

(一)人员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市、县(区)教研(教育发展)部门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聘(在岗)且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以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以下情形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5.脱离教育教学岗位或不能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的。

(二)评审专业

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学科教学专业:思想政治类教育和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学、历史、地理、科学、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科技(信息技术)、劳动、心理健康教育、通用技术、综合实践(研究性学习)、幼教(不分领域)、安全等。

学科教研专业:教研(分学科)、电教、教育管理。

二、基本条件

(一)品德条件: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近5年(申报中级未满5年的,按实际从教年限)师德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有违反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或《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情形的教师,不得推荐参评。

(二)资格证书: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书,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学段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到本级及以下学段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具有相应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报语文学科的须二级甲等及以上,申报其他专业的须二级乙等以上)。

(三)继续教育: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年度考核:申报人员必须参加教师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次数累计不少于晋升高一级职称规定的任职年限要求,且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做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五)身体条件: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六)基层服务要求:城镇学校校长、教师、教研员等晋升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均须具有1年及以上农村学校任教经历(通过交流、支教方式任教均可),客观上不具备到农村进行全职支教条件的教师,须具有从教以来累计不少于180个课时的基层服务经历(高中教师为不少于90课时),可以任教、支教、交流、校际结对帮扶、开展学科教学、教科研活动、学术讲座等方式开展,各类方式工作量计算办法依据《基层服务经历考核内容和工作量认定办法》(附件3)执行。参加驻村帮扶工作、援疆、援藏、援青工作、支援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和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1年及以上的教师均视为具有基层服务经历;专门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在专门矫治教育教学岗位工作3年及以上,视为具有基层服务经历。

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在同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满6年及以上的在任校长(含其他校领导)和连续任教满6年及以上且完成一轮教学任务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须具有1年以上交流轮岗经历(在山区、丘陵地区农村学校任教满9年或在条件更为艰苦的边远农村学校、教学点任教满6年的教师,自愿继续留校任教的,视为具有交流轮岗经历)。

(七)关于援疆支教教师职称倾斜: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教师〔2018〕6号)文件执行。报送评审相关材料上评委会直接认定。

三、各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细则

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还应分别具备各级别职称标准条件。

(一)中小学高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3)小学(幼儿园)学段的教师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学段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按照学科教研专业申报的人员,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基础上,须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5年或从参加工作起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15年。

2.育人工作

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3年及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得到学校的充分肯定;

(2)担任校领导、年级组长(主任)、教务(教导)主任、政教(德育)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等负责德育工作的中层以上干部3年及以上,所负责德育工作得到所在学校的充分肯定。

(3)承担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3年及以上,所带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社团成员等参加县级及以上竞赛、比赛活动获得奖项;

(4)从教以来个人获得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师德标兵(楷模、德育工作者)、最美教师称号,或班主任所带班集体获得1次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或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或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全国性、全省性竞赛活动中,指导所带学生个人或集体获奖(三等奖及以上)。

(5)在思政课程育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方面成绩较突出,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典型案例征集中入选、参加相关比赛获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3.教学工作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备以下条件:

(1)中学教师从教以来须承担本学科(1-3年级)两次及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连续承担三届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因教育制度、学科特性等客观原因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6年及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不足6年的,按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实际年限确认);小学教师从教以来须承担本学科(1-6年级)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段完成本学科两次及以上循环教学工作(具有博士学位且从教时间不足6年的,按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实际年限确认)。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及按学科教研专业申报人员不作循环教学要求。

(2)任现职以来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或开发校本课程并依托校本课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教学效果优良。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及按学科教研专业申报人员不作此项要求。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任现职以来,校级正职(书记、校长)以教育管理申报的,每学年听评课不得少于80节,校级正职(书记、校长)以教师申报的,承担课时工作量不得低于规定学科教学工作量的1/4;校级副职承担课时工作量不得低于规定学科教学工作量的1/3;中层正职干部承担课时工作量不得低于规定学科教学工作量的1/2;中层副职及其他兼教辅、管理工作的教师承担课时工作量不得低于规定学科教学工作量的2/3。(提交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或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学校课时不足的原因证明)。

教研员应认真总结推广课改经验,深入开展本学科的教研、科研与指导工作,积极策划与组织本学科的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引领并推进本学科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每年深入基层学校调研指导,对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成绩,每年听评课不少于80次(提交近一学年工作印证材料及听评课工作笔记)。

其他非一线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针对所负责领域的教育工作,开展面向基层的各类教育教学宣传、培训、教育技术服务及其他业务指导,每年不少于40次(提交近一学年工作印证材料及指导基层一线工作笔记)。

(4)任现职以来,学生评教和同行评议优秀率达90%及以上(其中小学低段及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由学生家长评教,教研员及其他非一线人员为同行评议,以教育管理申报的校级正职由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其办学管理和成效方面的写实性评价)。

4.教科研工作

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按照学科教研专业申报的人员须具备第2项):

(1)主持县级及以上或以核心成员完成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部门立项的本学科课题研究1项,通过成果鉴定和结题。

(2)按照学科教研专业申报的人员,须撰写2篇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或教改研究报告,并在省级及以上正规学术期刊(含国家级、山西省级综合类及国家级教育类报纸)公开发表。

按照学科教学专业申报的人员,既可按照前述要求在期刊(报刊)公开发表1篇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或教改研究报告,也可提交1篇未发表且有实际价值的同类文章(不少于3000字,查重率低于30%)。

(3)主编或参编经省级及以上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并正式出版的本学科教材、教师教学用书、地方课程教材(本人撰写1个章节及以上);或正式出版发行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4)主持或以核心成员参与2年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组织的教师(教研)团队工作(例如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头雁教师工作室、各类学科工作室等),取得明显成效。

(5)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组织的期末考试命题工作,或中考、高考及相关模拟考试命题工作(提供证书或文件通知)。

(6)获得省级及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不限排名);或教学课例入选国家基础教育精品课;或指导本校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获优秀指导教师奖;或指导本校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比赛(竞赛)获奖的教练员。

5.专业示范

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一线教师面向同行开设教学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学术讲座、承担教师培训讲座等活动达5次及以上,其中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并获得好评。

按照学科教研专业申报的人员,须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3次,并获得好评。

(2)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1名及以上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取得明显成效,指导时间不少于2年,被指导教师获校级及以上教学称号或表彰奖励,按照学科教研专业申报的人员(以教育管理申报的校级正职除外)不作要求。

(3)校级正职以教育管理申报的,须担任校(园)长3年及以上(担任职务时间以任职文件为准),并取得校(园)长培训合格证,其任职期间学校须获得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授予(认定)的县级及以上学校管理、教学质量、综合表彰、特色发展等方面的荣誉称号。

(二)中小学一级教师评价标准指导条件

1.资格、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

(4)小学(幼儿园)学段的教师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按照学科教研专业申报的人员,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基础上,须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2年或从参加工作起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博士学位,按承担本学科教科研工作实际年限确认)

2.育人工作

具有明确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2年及以上,并取得明显成绩,得到学校的充分肯定;

(2)担任校领导、年级组长(主任)、教务(教导)主任、政教(德育)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等负责德育工作的中层以上干部2年及以上,所负责德育工作得到学校充分肯定。

(3)承担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2年及以上;或所带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社团成员等参加校级及以上竞赛、比赛活动获得奖项。

(4)从教以来个人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师德标兵(楷模、德育工作者)、最美教师称号。或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或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全国、全省、全市性竞赛活动中,指导所带学生个人或集体获奖(三等奖及以上)。

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3.教学工作

具有所教学科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业绩较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备以下条件:

(1)中学教师从教以来须承担本学科(1-3年级)1次及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承担两届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因教育制度、学科特性等客观原因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4年及以上(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且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不足4年的,按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实际年限确认);小学教师从教以来须承担本学科(1-6年级)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段完成本学科两次及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中、低段完成本学科两次及以上循环教学工作(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且从教时间不足6年的,按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实际年限确认)。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及按学科教研专业申报人员不作循环教学要求。

(2)任现职以来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或开发校本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实验、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或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优良。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及按学科教研专业申报人员不作此项要求。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任现职以来,校级正职(书记、校长)以教育管理申报的,每学年听评课不得少于80节,校级正职(书记、校长)以教师申报的,承担课时工作量不得低于规定学科教学工作量的1/4;校级副职承担课时工作量不得低于规定学科教学工作量的1/3;中层正职干部承担课时工作量不得低于规定学科教学工作量的1/2;中层副职及其他兼教辅、管理工作的教师承担课时工作量不得低于规定学科教学工作量的2/3。(提交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或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学校课时不足的原因证明)。

教研员应认真总结推广课改经验,深入开展本学科的教研、科研与指导工作,积极策划与组织本学科的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引领并推进本学科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每年深入基层学校调研指导,对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成绩,每年听评课不少于60次(提交近一学年工作印证材料及听评课工作笔记)。

其他非一线人员应服从组织安排,针对所负责领域的教育工作,开展面向基层的各类教育教学宣传、培训、教育技术服务及其他业务指导,每年不少于30次(提交近一学年工作印证材料及指导基层一线工作笔记)。

(4)任现职以来,学生评教和同行评议优秀率达85%及以上(其中小学低段及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由学生家长评教,教研员及其他非一线人员为同行评议,以教育管理申报的校级正职由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其办学管理和成效方面的写实性评价)。

4.教科研工作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积极承担教科研工作,探索课堂教学改革模式,取得明显成效。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按照学科教研专业申报的人员须具备第2项):

(1)主持或以核心成员完成1项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部门立项的本学科课题研究项目,通过成果鉴定和结题。

(2)按照学科教研专业申报的人员,须撰写1篇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或教改研究报告,并在省级及以上正规学术期刊(含国家级、山西省级综合类及国家级教育类报纸)公开发表;

按照学科教学专业申报的人员,既可按照前述要求在期刊(报刊)公开发表1篇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或教改研究报告,也可提交1篇未发表且有实际价值的同类文章(不少于2000字,查重率低于30%)。

(3)主持或以核心成员参与2年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组织的教师(教研)团队工作(例如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头雁教师工作室、各类学科工作室等),取得明显成效。

(4)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组织的期末考试命题工作,或中考、高考及相关模拟考试命题工作(提供证书或文件通知)。

(5)获得省级及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不限排名);或教学课例入选国家基础教育精品课;或指导本校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获优秀指导教师奖;或指导本校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比赛(竞赛)获奖(市级需为前三名)的教练员。

5.专业示范

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一线教师面向同行开设教学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学术讲座、承担教师培训讲座等活动达3次及以上,并获得好评。

按照学科教研专业申报的人员,须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

(2)校级正职以教育管理申报的,须担任校(园)长2年及以上(担任职务时间以任职文件为准),并取得校(园)长培训合格证。校级正职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教育管理”专业,仅限同级转评,晋升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只能以“一线教师”身份申报。

附件2:

大同市中小学中、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条件中除专门明确时限或特殊情况,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成果。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所取得的业绩一律不予认可。

二、本标准中“任现职以来”指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从聘任之日起算,不包括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年限。事业单位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称或职业资格后,未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的,其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任职时间。

三、本标准中各级职称要求的内容为基本要求,如满足更高一级职称的标准条件,也视为符合本级职称相应要求。

四、本标准条件中“以上”“以下”“不少于”,如无特殊说明,均含本级或本数。

五、本标准条件中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例如指导所带学生参加县级及以上比赛竞赛获奖,同一个奖项已在育人工作中使用的,教科研工作中不能再使用。

六、本标准中校领导、中层干部一般指经过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按相关规定规范配备的校级领导和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部分学校因行政级别较低,其中层干部由学校自主任命,需以学校党组织会议纪要和正式任命文件为认定依据,此类学校中层职务的设置,应参照行政层级较高学校的相关标准执行。

其中校级正职指书记、校长;校级副职指副校长、副书记,不包括学校自设的校务委员、校长助理等;中层正职一般指办公室、教研室、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安全管理处、工会、团委负责人,党办主任和年级主任参照中层正职干部对待。

七、申报职称评审所要求的聘任岗位的工作年限、教龄和任职年限(任职时间),均计算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申报人员的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学历(以上均以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三龄两历一身份”时间为准)和各类业绩成果等取得或完成时间,业绩条件要求的有关年限等,均截止到申报年度评审文件下发之日。

八、基层服务经历

本规定所称基层,指相对于教师任教学校所在地行政层级之下的区域:市直学校教师到县(区)级及以下学校(不含主城区)、县级城镇学校教师到乡镇及以下学校(不含县城所在镇,含村小、教学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均视为基层服务经历。

九、行政区划

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所称“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指“省辖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区”,“乡”指“乡、镇”。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以下的学校。按农村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

十、学历学位

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即纳入国家教育计划的教育系列,其主管部门是教育部。

无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应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在有效核验期内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学位在线验证报告》,不能核验的须提供认证报告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原始档案资料。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十一、课时工作量

中小学教师课时工作量(正课)以省教育厅规定的有关要求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课后服务应计算为课时。任职以来的周课时平均工作量不得低于规定的学科教学工作量。未满额完成规定的课时工作量,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法定产假等特殊情况除外)。

根据《山西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和《山西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2022年版)》要求,普通高中每学年教学时间为40周,初中、小学每学年教学时间为37周。每周课时工作量要求:高中语文、英语(外语)、数学、物理、化学每周8-10节,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生物每周10-12节,其他学科每周12-14节。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每周10-12节,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每周12-14节,其他学科每周14-16节。小学语文、数学每周14-16节,英语、道德与法治、科学、体育每周16-18节,其他学科每周18-20节,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必要时可向下浮动1-2课时。班主任工作量按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如因新高考改革或其它政策原因导致教师课时量不足或有调整,学校需安排其它教学工作以达到标准工作量并出具原因证明。

幼儿园教师每学年组织班级半日活动应不少于180个(不得用其他工作量替代)。

专门学校可结合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确定教师基础课时量,将上课、听课等正常教学任务以外的矫治教育列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兼任低段同学科或同学段其他课程的,所申报学科须为任教主课程(课时工作量应不低于本学科规定课时工作量的60%),农村小学兼任多门学科的,所有兼任学科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其兼任低段同学科或同学段其他课程课时工作量进行折算后,总工作量须满足规定要求。

参评人员课时工作量完成情况,所在学校要严格审核,确保真实准确和符合条件。近5年(中级为近4年)课时工作量完成情况证明材料须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参评,证明材料加盖学校公章,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教务主任及本人签字。

除校长、专职教研员外的非一线人员,对是否能遵守单位考勤制度、服从组织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积极探索创新、经常性指导基层工作等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推荐人选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对请假超过规定要求或违反相关制度的、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的、工作效果一般或较差的、有问题线索正在核查处理中的,不得推荐。参评人员出勤和工作量完成情况,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确保真实准确和符合条件。近5年(中级为近4年)出勤和工作量完成情况证明材料须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参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学校主要负责人及本人签字。

十二、专业和转评有关问题

跨不同学段同学科任教无须转评(教师资格证学段需符合要求),但申请晋升高一级职称时,需在现任学段学科任教1年以上(由中学转入小学、幼儿园不作同学科要求),前后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小学各学科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无须转评。

申报高一级职称时,2016年以前已经在现任教学科或工作岗位的无须转评,可直接申请晋升高一级职称。2016年以后在中学文、理科及特殊专业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均须进行专业转评,近1年必须从事所申报专业,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育人工作和教学工作业绩合并计算,教科研工作和专业示范提供的相关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一致。转评满1年后达到申报标准条件要求的,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务。

十三、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育人工作

1.班主任应提供领取班主任津贴记录财务原始底簿或津贴发放流水,加盖学校财务专章,学校财务负责人及本人签字,同时由学校出具对班主任工作成效的写实性评价。如学校2017年以前未明确单独发放班主任津贴的,需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补充提供班主任奖励性绩效材料、年度考核材料、媒体报道、影像资料等日常积累的原始过程性材料辅助印证。

2.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活动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活动章程和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的制度、活动方案、活动成果、成员名单等;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的,要有社团课程纲要、社团活动实施方案、对学生活动的评价意见等;学生社团辅导教师须提供担任学生社团辅导教师的有关文件、个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等证明材料。

3.县级及以上竞赛、比赛活动获奖指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工会、相关业务部门等主办或授权举办的本专业(学科)比赛竞赛、评选活动、案例征集等相关活动。须提供活动通知、获奖文件(通知)和证书,案例征集还需提供获奖案例原文。如主办方未给指导教师出具单独证书,可由学校出具指导教师证明(注明教师身份、指导过程)作为佐证材料,予以认定。

经由教育主管部门、教科研部门批准建设的学科研训基地校、教育教学共同体、联盟校等,可由主体校牵头,联合相关学校,出台相应的计划、方案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相关的竞赛、比赛活动,比赛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予以认可(需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回执)。

(二)教学工作

1.开设校本课、选修课。提供任职期间的学校校本(选修)课程计划(或规划),并按照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提供课程教学活动安排、教案、学生课程学习效果评价等材料。

2.工作量应提供近5年的工作量相关证明及近1年的详细教案、听评课记录或工作印证材料。

(三)教科研工作

1.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一般应具有立项、开题报告、课题研究方案、研究过程、中期报告、结题报告等阶段,须附立项、结项(鉴定)证书、研究过程材料等;教科研课题应有一定的研究周期,并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研究周期不满1年、没有投入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不予认可。子课题须降一个等级使用。

2.论文论著。须为任现职以来并与申报的专业(学科)一致。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须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在同期同刊上发表多篇论文或申报当年发表的多篇本专业非课题研究文章(无具体科研、技术项目内容的文章)只计算一篇。

公开发表的论文须附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之一的检索页,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不作为发表论文的依据;公开出版的论著须附国家版本数据中心“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

学术刊物(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能够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查证,不含报纸、电子刊物及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特刊、一号多刊等。

国家级、山西省级综合类及国家级教育类报纸包括: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教师报、山西日报。

未公开发表的教学论文(教学案例、教改研究报告),须由教师本人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重庆维普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查重,并附查重报告,所在学校(单位)严格审核是否有抄袭、造假等问题,出具相关评价并加盖公章。

学术论著,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引用内容不计入;不含导学案、论文集、课题成果集、习题集、教学设计案例汇编、教辅资料等。

3.教研组织和教师团队工作。可提供相关文件、媒体报道、组织活动照片、取得成果、考核结果或由组建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等原始的过程性材料。

(四)专业示范工作

1.示范课、公开课、观摩课、专题讲座等。必须是面向同行开设的,与一线教师进行交流互动,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其中县级及以上组织的,须为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授权或组织的。各种比赛竞赛、评比、资源征集活动中开设的录播课不符合要求。电教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内容的优质课,实验装备部门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科学4个学科实验内容的优质课予以认可。

经由教育主管部门、教科研部门批准建设的学科研训基地校、教育教学共同体、联盟校等,可由主体校牵头,联合相关学校开展面向多校教师的公开课交流展示活动,报经教科研部门审批备案后予以认可。(需提供教科研部门备案回执)

可提供原始印证材料,一般应提供主办部门通知(文件)、证书(未发证书的可不提供)、本人教案、专家评价意见,还可补充日程安排、现场照片、相关报道截图等。按学科教研专业申报的人员应提供近5年的相关材料。

2.培养、指导青年教师。须提供原始的过程性材料,如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师徒协议、指导小结、指导徒弟过程性材料、徒弟获奖等印证材料。

十四、有关人员申报身份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需按学科教学专业申报,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二)市、县(区)教育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一线教研工作的须以“教研员”身份按所教学科申报,其他实际从事现代教育技术、教育装备、招生考试、教育督导、学生资助、语言文字等相关教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教育管理”专业申报,提交本人实际从事工作的业绩材料。

(三)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办学资质,具有规范的教学计划。在该类机构中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按教师申报,否则须按教研员申报。

十五、学术技术称号

国家级:教育部认定的名师名校长、国务院政府特贴专家。

省级:省委授予的省委联系高级专家、省政府授予的省特级教师、省人社厅授予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骨干教师。

市级:市委授予的市委联系高级专家、市人社局授予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市中小学教学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骨干教师。

县级:县级党委认定的县(区)委联系高级专家、县人社局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县(区)中小学教学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骨干教师。

十六、表彰奖励

各类表彰奖励以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综合表彰是指由政府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综合性表彰以及教师节期间经政府或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班主任、班集体表彰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班主任、班集体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表彰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

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

其它受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业务主管部门教育教学工作表彰的,相应降低一个级别使用。其它未列入的、各类由业务主管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比赛竞赛和评选表彰,评委会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凡未经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

十七、本标准条件未明确的业绩应本着促进工作和业内认可的原则,经评委会集体讨论后确认。

十八、本标准条件由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十九、本标准条件自2026年度起实施,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附件3:

基层服务经历

考核内容和工作量认定办法

教师基层服务经历需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派出学校、接收学校出具认可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能印证基层服务工作的原始资料。

教师基层服务经历以支教方式开展的,2016年前的支教工作需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派出学校、接收学校出具认可的证明材料,2016年以后的支教工作需出具《山西省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登记表》。同时提供原始课程表、考勤表等其它能印证支教工作的原始资料。

基层服务经历工作量认定办法如下:

一、教学活动(面向学生)认定办法

(一)基础课程:中、高考等文化类课程,每节课按1个课时计算。

1.标准课时:通常以常规学校每节课的时间为标准,如40分钟或45分钟为1个标准课时。

2.超长课时:较长时间的连续教学,如一次讲座持续了90分钟,可根据实际情况折算为2个课时,半天最多按照4标准课时折算,一天最多按照8标准课时折算。

(二)特色课程:如音乐、美术、体育、心理、选课指导等课程,可根据其教学难度和复杂程度,按的1.2倍标准课时折算(即每上1标准课时,折算为1.2课时,以下皆同)。

(三)实践拓展课程:如科学实验、户外考察、劳动、培优课等实践活动课程,考虑到组织实施的复杂性和安全性,按照1.5倍标准课时折算。

以上活动如果通过网络开展,必须为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教研部门举办的正式网络直播形式,自发零星网络活动不计入。网络教学课时按照0.5倍标准课时折算。

查验:受援学校授课安排、教案等。

(四)送教上门: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送教上门工作视同于农村教育工作经历,工作量按标准课时计算。

查验:送教服务安排表、送教上门教案(家长签字)。

二、教研活动(面向教师)认定办法

(一)基础教研活动:

1.听评课、指导集体备课等:按照1.2倍标准课时计算。

查验:听课记录本、受援学校有关听课评课工作记录等。

2.导师引领、跟岗研修陪指:送教下乡或者跟岗研修活动中的指导帮扶青年教师工作,按1.2倍标准课时计算工作量,结对指导期间内,受帮扶青年教师获得省级以上学科专业教学评比奖项的,可按照1.5倍标准课时计算工作量。每指导帮扶1名青年教师上限不超过40标准课时,帮扶超过3名教师后课时量不再累计。

查验:教师与受援学校青年教师结对帮扶协议、方案,指导帮扶青年教师备课、上课、教研等方面的过程性材料,以及能够反映帮扶对象专业成长取得明显成效方面的相关材料等。

(二)特色教研活动:

1.公开课、展示交流课。县级、市级、省级以上分别按照1.5倍标准课时、2.5倍标准课时、3倍标准课时折算。本节所指课原则上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部门组织开展的活动,既包含联盟校之间的,也包含邀请农村学校教师参加的各级课程展示交流活动。本节所指课:不包括“三优课”“基础教育精品课”等教学评比类的课型。

查验:文件、证书、教案等。

2.专题讲座(师资培训)。听讲教师10-50人,每半天按照4标准课时折算,全天不超过8标准课时。听讲教师50人以上每半天按照5标准课时折算,全天不超过10标准课时。

查验:活动安排计划、讲座(培训)稿和活动记录等。

3.开展联合课题研究:周期为1年的山西省规划办课题,按照40标准课时折算,周期为2年的按照80标准课时折算。

查验:省规划办网站记录,开题、中期、结题证书和相关文件等。课题必须为山西省规划办课题,必须为已经结题,指导教师本人须为课题第一主持人,其余课题参与人中须包含受援学校教师。

4.网络教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的正规网络教研平台上开展或者由市级以上教育教研部门开展的网络教研活动。课时按照同类型工作量的0.5倍折算。

查验:网络平台上的集体备课记录、网课图像记录、相关文件等。

5.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人员可通过考务指导、技术服务、培训、调研、资源开发与应用指导、宣传报道等方式开展,课时据实计算;校外教育机构可通过各类活动或课程辅导等方式开展。

查验:相关文件、通知、报道及其它活动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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