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54/2020-00260
信息分类: 2020年建议提案
发布机构: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12-02 16:34
标题: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4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同市监化妆函〔2020〕334号
时效: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2-02 16:34 来源:化妆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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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刘向荣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美容院、化妆品、美发行业监管的建议”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这一提案提得很好,切中问题要害。对改进政府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化妆品监管工作的关注,希望在您的支持和帮助下,我们的监管工作能有大的改观。

二、关于化妆品监管的情况和问题需要给您说明的是:

您的建议主要涉及价格、产品准入、卫生方面。这些方面与化妆品使用有着一定的联系。化妆品在满足广大消费者需求的同时,给广大消费者也带来一定困惑。

1、美容院使用化妆品的价格问题:

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的价格分为商品价格与服务价格,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及市场供需状况自主定价,但必须在醒目位置对其所售商品及其提供服务的价格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管。

2、产品准入问题:

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准入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批准方可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备案

后方可在市场上流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化妆品时可以通过登录“化妆品监管APP”扫码,即可轻松知道所购产品是否合规。

3、卫生方面问题:

鉴于化妆品市场的一些使用行为,一部分在生活美容院使用,一部分是在医学美容医院使用。化妆品主要通过涂抹喷檫或者其他类似方法,将产品散布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的目的,在生活美容中,化妆品应用普遍;医疗美容本质上是医疗行为,医疗美容机构需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机构需取得《公共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在配合其他部门对医疗美容机构监管的同时,同时还加强了本监管职能的行使。一方面要查看其是否具有相应执业许可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另一方面我们还对其使用的相关美容护肤护理产品进行重点检查,如:化妆品的合法性、化妆品的标识标签,包括化妆品的备案许可、检验报告、生产企业资质等常规项目;

我局在对生活美容机构检查时,告诫其在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执业许可前,不得使用医学手段进行操作和宣传。

三、关于您提出的加强美容院、化妆品、美发行业监管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将进一步认真采纳,认真落实,切实增强监管服务意识,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大力提高执法素质,推广行业规范准则。

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落实:

(一)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每年大同市5.25化妆品科普宣传周活动,大力宣传化妆品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同时,在媒体及网络中加大“化妆品监管APP”的宣传使用。

(二)加强管理。要求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经营企业统一做出承诺,确保所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是合规产品。

(三)加强价格规范。与我局价格监督管理科密切配合,规范企业明码标价行为;严厉打击化妆品价格标示违规行为,确保化妆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投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监督举报电话(12315、12345),及时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查处并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好消费者正当权益。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政府在化妆品监管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此致

敬礼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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