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司罚决字〔2022〕1号
当事人:邵永刚,男,汉族,中共党员,身份证号:1421**********5614。住大同市平城区春和园32号楼3单元301,现为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违法行为发生时为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140*********2378。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3日收到大同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政法委机关纪检监察组移送问题线索函,对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永刚涉嫌帮助广灵县原政法委书记李贵峰打听案情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邵永刚于2019年12月2日接受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冯艳军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案件代理期间,利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便利,按照冯艳军司机郭某某的授意,将郭某某欲了解的一笔冯艳军知悉的其它案件中涉及的资金(数额为150万元)的使用情况,在会见冯艳军时向其进行了询问,并将冯艳军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内容拍照发给郭某某。后在大同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主动报告了这一情况,并配合大同市司法局、大同市律师协会的调查。
上述事实,有大同市监察委员会对邵永刚的询问笔录、邵永刚本人书写的《情况说明》两份、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的《刑事委托代理合同》、大同市司法局、大同市律师协会对其的询问笔录、邵永刚身份证、律师执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邵永刚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的行为属于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邵永刚在大同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主动报告了这一情况,能够积极配合大同市司法局、大同市律师协会的调查,并作出深刻反省,认错态度好,符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形。
2022年3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邵永刚送达了《大同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在3日内有权陈述、申辩5日内有权申请听证。在告知的期限内,邵永刚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给予邵永刚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同市司法局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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