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31/2026-00055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专栏
发布机构: 大同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6-08-18 09:33
标题: 大同市统计局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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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统计局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6-08-18 09:33 来源:大同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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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统计局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款目项)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年度频次上限
双随机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大同市统计联网
直报在库企业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资料、统计台账情况;
3、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现场检查 7-12月 年度频次1次,但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开展的行政检查,不受年度检查范围和频次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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