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57/2026-00145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专栏
发布机构: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6-07-02 18:01
标题:
关于冀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政处罚公告
文号:
时效:
关于冀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政处罚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02 18:01
来源: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5月2日,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大同市辽金文化艺术博物院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冀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为一家4口进行讲解服务。经调查,冀某于2026年5月2日8时在大同市辽金艺术博物院景区使用本人的献血证免费进入景区,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在景区内天王殿出口私自招揽一家4口进行导游讲解活动。冀某的行为构成了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冀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讲解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本案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我局于2026年6月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冀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为规范文旅市场经营秩序,强化行业警示教育,现对该行政处罚情况依法予以公告。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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