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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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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4-23 10:06
标题: 《大同市消防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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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消防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6-04-23 10:06 来源:大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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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大同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大同市消防条例》的政策解读及宣传普及工作情况进行介绍,并回答媒体提问。

主持人:中共大同市委宣传部二级调研员 曹广涛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大同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做好《条例》的政策解读及宣传普及工作,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马俊同志,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洪强同志,市消防救援局副局长郭武刚同志,市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科科长张平文同志,请他们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本场发布会议程有三项。首先,请马俊同志宣读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马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大同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2026年4月1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3日通过的《大同市消防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消防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4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4月21日

主持人:

谢谢马俊同志。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刘洪强同志介绍《大同市消防条例》的立法有关情况。

大同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刘洪强: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非常高兴在这里与大家见面。下面我就《大同市消防条例》的立法必要性、立法过程及重点内容进行介绍。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大同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新业态、新场所不断涌现,消防安全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日益复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亟需制定出台一部立足大同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内容全面系统、措施精准有力、便于操作执行的地方性法规。这既是大同市完善消防法治体系的关键举措,更是压实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动破解当前消防安全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需要与必然路径。

二、起草过程和立法依据

2025年8月1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大同市消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11月11日,召开由市人大代表,市消防救援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等参加的立法协调会。11月13日,赴左云县开展立法调研。11月18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书面征求意见。11月20日,赴新荣区进行实地调研,并通过《大同日报》、“大同人大”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11月24日,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11月30日,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12月10日,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12月11日,中共大同市委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法工委结合各方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修改,形成修改稿。12月19日,法制委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二审稿。12月23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4月14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

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山西省关于城市安全发展、基层消防治理、电动自行车管理等政策规定,同时还参考了北京市、河北省、江苏省、乌鲁木齐市、徐州市、泰州市等地的立法经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森林、草原、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管理职责

一是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要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工作。同时规定,新兴行业、新兴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三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的消防管理责任。

(三)关于智慧消防

《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慧消防建设,将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在火灾预防、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方面,采用消防技防、物防等措施,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共享消防安全管理相关信息。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接入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四)关于城市更新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古城修复,城中村、老旧小区等区域更新、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五)关于疏散救援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六)关于电动车管理

《条例》明确,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划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禁止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电池充电。

(七)关于灭火救援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派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相关联动部门和单位接到通知或者命令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实时报告现场情况。消防救援人员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对妨碍消防车及时到达现场或者影响作业的障碍物,可以实施清障、破损或者拆除。

(八)关于监督检查

《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本系统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职责。

(九)关于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行政处罚的要求,对违反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妨害消防设施以及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谢谢!

主持人:

谢谢刘洪强同志。

下面进入答问环节,提问前请各位记者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开始提问。

山西法治报记者:

新出台的《大同市消防条例》有哪些立足大同市实际的特色和重点规定?谢谢!

大同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马俊:

感谢您的提问。《条例》立足本市消防安全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与源头治理相结合,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创新特色和重点规定:

第一,健全责任体系,填补新兴领域监管空白。《条例》进一步厘清了各级政府、行业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消防安全职责,并特别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的主体责任。同时,针对新兴业态,设定了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确保监管无盲区。

第二,聚焦城市更新,强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条例》规定,古城修复,城中村、老旧小区等区域更新、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紧盯重点领域,严格行为规范与法律责任。重点规范三项内容:一是消防控制室应当落实24小时双人持证上岗值班制度;二是系统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禁止性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推动智慧消防建设,提升精准防控能力。《条例》鼓励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智能监测与动态预警,推动从“人防”向“人防+技防”转变,提高火灾防控的精准度和应急救援效率。

黄河新闻网记者:

《条例》针对群众高度关注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作出哪些刚性规定,如何守护居民生命安全?谢谢!

大同市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科科长 张平文:

感谢您的提问。《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作出了体系化、可操作的规定,突出“建设有标准、行为有禁区、违法有代价”三个层面:

一是建设集中停放充电设施,疏堵结合。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划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二是明确三项禁止性行为,划清红线。严禁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严禁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电池充电。上述行为直接威胁公共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

三是分级设置法律责任,过罚相当。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或乡镇(街道)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通过刚性追责,形成有效震慑,切实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

大同日报记者:

《大同市消防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将采取哪些具体举措抓好贯彻落实?

大同市消防救援局副局长 郭武刚:

感谢您的提问。《条例》施行在即,市消防救援局将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推动落地见效:

第一、全覆盖宣传教育,营造学法守法氛围。开展法规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农村、进景区等“七进”活动,通过媒体解读、案例警示、实操演练等方式,使条例规定深入人心。同时,组织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重点单位负责人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重点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第二、精准化执法检查,聚焦重点领域治理。自5月1日起,我局将结合日常监督抽查、投诉举报、部门联合等执法行为,依法重点开展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消防车通道堵塞占用等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第三、系统性完善配套机制,提升治理效能。加快推动智慧消防平台建设,实现与城市大脑、基层治理平台的数据互通。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第四、清单化压实各级责任,构建共治格局。将《条例》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推动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内设机构实体化运行,建强基层消防工作人员队伍。督促社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公民举报火灾隐患,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主持人:

谢谢郭武刚同志。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感谢四位嘉宾的情况介绍和问题解答,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参与。

《大同市消防条例》的出台对于我市健全消防安全法治体系、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意义重大,希望新闻媒体加大对《条例》的宣传、解读和报道力度,提高《条例》社会知晓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消防、学习消防、参与消防的良好氛围。

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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