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同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计划)累进加价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推动大同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城市发展原则,根据《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大同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同发改商品发〔2020〕3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征收
大同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大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非居民超定额(计划)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大同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负责数据收集核算,以及节水专项补助资金的计划执行。大同市供排水集团负责资金收取。
(一)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大同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根据《山西省用水定额》,结合我市的水资源状况、节水型单位创建情况、各类节水技术改造措施等节水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用水单位的产品种类、生产规模、产品产量、近年实际用水量,以日用水量为单位,核算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用水量,作为定额考核的第一档定额用水计划量。
我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水量分为五档。非居民用水户(核算层级为二级以上法人单位)应当在定额用水计划范围内用水。超出定额用水计划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1.第二档,超出定额计划量不足20%(含)的水量加价0.5倍;
2.第三档,超出定额计划量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倍;
3.第四档,超出定额计划量40%不足60%(含)的水量加价1.5倍;
4.第五档,超出定额计划量60%以上的水量加价2倍。
对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为重点的“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累进加价标准,各档加价标准按1倍、2倍、3倍、4倍执行,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注:上述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计划累进加价的基本水费是指自来水非居民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和各种附加。
(二)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周期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一个周期。考虑到非居民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差异等因素,也可与市节水服务中心协商确定半年或年度作为一个计费周期。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重新统计考核期的实际用水量。
(三)定额计划量核算
1.各供水、用水单位按时向大同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填报年、季度供水和产品产量统计报表。未按时报表的用水户,原则上以近年最高用水量进行核算。
2.大同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每年底告知用水户本单位下一年度具体定额用水计划。在不突破全年总计划的前提下,如需调整各考核期的定额计划量,需携带申请并加盖公章,以便下达下一年度定额用水计划参考。
3.大同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每两年根据用水户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对相关单位的定额用水量进行重新核算。
4.新增用水定额种类和调整定额用水计划
(1)原则上以山西省地方标准《山西省用水定额》(DB14/T1049-2015)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作为依据。
(2)用水户要求增加用水定额种类或调整定额用水计划,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新增用水申请表。
②新增产品或新建项目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③扩大生产、经营、管理规模的,应当提供本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管理规模,以及申报期生产、经营、管理规模扩大情况的合法证明材料。
④审批部门办理用水定额(计划)手续。
5.大同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对严重浪费水或定额计划水量严重偏高的用水户,可以降低其考核期的定额用水计划。
6.水资源紧缺时,为确保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可执行非居民用水户定额标准的下限,特殊时期用水定额幅度进行统一调整。
二、使用管理
大同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定期将考核结果报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后送达市供排水集团,由市供排水集团负责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收取,做到应收尽收,并专户储存。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其中70%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30%节水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真正做到节奖超罚,并逐步实施用水、节水的以奖代补。具体如下:
(一)节水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节约用水工程建设,节水设施改造以及节水新技术开发,推广与实验,节水示范和节水创建项目及对以上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其使用范围如下:
1.用于提高水重复利用率的项目;
2.用于工艺水回收、用水工艺革新、节水设施改造等项目;
3.用于节水新技术的开发研制、推广应用的项目;
4.用于再生水利用项目;
5.用于雨水利用项目;
6.用于园林绿化节水项目;
7.完成节水型企业(单位、校园、小区)创建工作,并获得市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组验收通过的;
8.用于符合国家政策的其它节约用水技术措施改造项目。
(二)对于创建(及复查)节水型企业(单位、校园、小区),并通过市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组验收的,于当年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补助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资金用于各单位在创建活动中发生的下列费用:
1.完善三级计量设施;
2.开展水平衡测试;
3.对有关人员进行节水培训;
4.完善制度,节水宣传等其他费用。
(三)市节水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节水工程项目申报、实地核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筛选,并提出专项补助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后,下达项目计划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用水户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具体负责计划用水工作,按要求做好计划用水工作的统计,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二)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应定时按要求进行全市用水、节水情况统计汇总。
(三)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抄表读数准确无误。
(四)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定期复核用水户提供的资料,对提供虚假数据的用水户,条件容许的情况下,进入《信用中国•信用大同》诚信平台予以公布。
(五)市节约用水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和健全用水户资料保密制度,对用水户编号、用水性质、用水单耗、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用水户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买卖,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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