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33号)精神,自觉践行正确政绩观,始终把保障民生、促进就业摆在突出位置,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精准帮扶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助力其实现就近就业、稳定就业,现就开展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与条件
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缴纳失业保险满6个月的;
(二)低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三)残疾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1人申请认定;
(五)被征地农民: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六)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已退出现役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七)长期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1年后未就业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农村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
二、申请及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本人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查信息,街道(乡镇)复核,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1、个人申请
申请人需填写《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情况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根据人员类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低保、残疾、退役、学历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诚实守信,需签订《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附件2)。
2、认定程序
(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需在社区(行政村)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申请认定类别、公示时限、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街道(乡镇)。
(二)街道(乡镇)收到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区)人社局。
(三)县(区)人社局收到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并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
3.不予认定的情形
申请人若已担任市场主体(企业、个体户等)的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高管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三、就业援助措施
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县(区)人社部门应建立定期调查、跟踪随访等制度,及时了解就业困难人员的就失业动态变化情况,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四、退出机制
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一)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二)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三)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五)入学、死亡、服兵役、户籍迁出本省、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认定后失去联系且本人未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1年的;
(七)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登记失业被注销的;
(八)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五、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务必提高思想站位,落实专人专班统筹推进,严格依规推进认定工作,确保流程规范、运转有序。
2、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解读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相关帮扶政策,确保群众全面了解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知晓度。
3、加强日常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定期调查走访,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4、严肃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行为,将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即时停止正在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依法追缴骗取的补贴资金。对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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