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稳定住房租赁关系,维护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租赁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租赁条例>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多部门联合研究,现就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通知如下:
一、严格登记备案管理和执行租赁住房标准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 (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明确“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并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向社会公开。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执行我市确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为2人,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为6平方米标准,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二、规范房源信息发布和租赁经营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发布住房地址、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住房租赁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住房租赁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并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每季度向备案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住房状况说明书应当加盖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三、建立行业信用管理制度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住房租赁行业诚信建设,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推进行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促进从事住房租赁的企业及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从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经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作为按照有关规定出租人享受相应政策支持或承租人享受相应基本公共服务的依据之一,具体政策支持和基本公共服务依据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在住房公积金租房支持上,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每户提取额不应大于经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
五、强化部门联动监管
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强化工作协同,坚持“政策引领、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完善落实好监管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备案等经营行为监督管理,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积极推进租赁合同备案,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行业信用体系,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公安部门:强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核查承租人身份信息,打击利用租赁房屋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明码标价、标价之外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城管部门:对住建部门移交的涉及住房租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办理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 (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营业执照登记,及时将经营范围登记“住房租赁”的经营主体信息共享至相关监管部门。
网信部门:对属地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报地方网信部门,网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公积金中心:强化政策引导,为承租人提供租房提取公积金便利。
金融部门:鼓励商业银行为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提供贷款支持、融资服务。
六、其他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住房腾退等产生纠纷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本通知自发行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同市公安局
大同市城市管理局
大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
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大同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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