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60/2026-00038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大同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6-07-29 16:19
标题: 关于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无自付”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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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无自付”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7-29 16:19 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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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好维护全省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山西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制定出台《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落实政策,实现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住院生育医疗费政策范围内“无自付”。

《通知》明确参保职工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的,不区分甲乙类,全部按照甲类纳入,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实现住院生育医疗费政策范围内“无自付”。同时将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儿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2026年7月1日起,山西省本级和太原市政策落地执行,其他统筹地区正加紧改造信息系统,近期将陆续实现住院生育医疗费政策范围内“无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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