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61/2026-0012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6-07-29 10:52
标题: 《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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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6-07-29 10:52 来源:房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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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稳定住房租赁关系,维护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租赁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多部门联合研究,决定出台《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通知》。

一、政策范围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住房租赁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 (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明确“住房租赁”相关字样。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执行我市确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为2人,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为6平方米标准,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二、政策内容

(一)规范房源信息发布和租赁经营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应当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由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二)建立行业信用管理制度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住房租赁行业诚信建设,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从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在住房公积金租房支持上,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每户提取额不应大于经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

三、组织实施

(一)提升租住品质,筑牢安全底线

严格落实《住房租赁条例》要求,从源头保障居住安全与品质。一是规范租赁住房标准,明确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二是强化房源源头管理,要求租赁住房必须确保房源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二)稳定租赁关系,落实租购同权

一是规范租赁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实名签订合同,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备案。二是稳定租金水平,建立健全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各区域、各类型住房租金水平,引导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

(三)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聚焦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经营乱象,强化监管。规范信息发布,严禁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或误导性房源信息,对违规发布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四)提升监管效能,构建共治格局

一是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建立租赁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制度。二是强化跨部门协同,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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