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54/2026-00074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专栏
发布机构: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7-02 15:50
标题: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易发违法行为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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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易发违法行为合规指引

发布时间:2026-07-02 15:50 来源: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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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规类
事项分类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等级(高中低) 合规建议与操作指引 指导部门
及联系方式
1 产品质量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出厂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索要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或同批次产品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委托检验报告及对方的营业执照、生产资质等手续进行验证。 市市场局产品质量科
电话:0352-2831054
2 产品质量 生产销售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出厂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索要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或同批次产品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委托检验报告及对方的营业执照、生产资质等手续进行验证。 市市场局产品质量科
电话:0352-2831054
3 产品质量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企业要及时掌握国家标准,严禁不符合国家最新标准的产品出厂。经销企业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要拒绝收货,退回厂家,同时要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市市场局产品质量科
电话:0352-2831054
4 产品质量 生产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者要正确标注厂名厂址,要有委托生产企业的合法授权,销售者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拒绝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市市场局产品质量科
电话:0352-2831054
5 产品质量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缺失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者要按照国家标准要素标注产品标识,经销商要落实好进货查验制度,对产品标识不全的产品及时反馈与生产厂家。 市市场局产品质量科
电话:0352-2831054
6 商标使用 商标侵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商标混淆、销售侵权商品、擅自改变注册商标使用等) 《商标法》第57条、第60条: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及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万元的,可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1. 建立商标使用前检索、审核机制,定期排查自有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2. 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不擅自改变注册标志、不超范围使用;
3. 对委托加工、合作方进行商标合规审查,留存授权文件;
4. 收到侵权投诉及时核查处理,必要时咨询专业机构
市市场局知产保护科
电话:0352-2831037
7 资质管理 1.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2. 许可证过期、被吊销后仍继续经营;3. 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从业人员未持健康证明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 门店需在显眼位置悬挂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确保许可证在有效期内;2.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台账,定期组织体检,健康证明到期前及时复检;3. 线上平台备案信息需与线下资质保持一致,资质变更后及时更新备案 市市场局餐饮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1
8 食材管理 1. 使用过期、变质、发霉、异味的食材;2. 采购来源不明、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食材;3. 食材储存未做到生熟分开、荤素分开,造成交叉污染;4. 未留存食材采购凭证及供应商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不合格食材,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留存采购凭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 建立食材采购验收台账,留存供应商资质、采购单据,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2. 食材储存分区分类,设置明显标识,生熟食材使用专用容器和工具;3. 每日检查食材新鲜度,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材 市市场局餐饮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1
9 操作规范 1. 后厨环境脏乱、地面台面有油污杂物;2. 餐具未定期消毒或消毒后未留存记录;3. 从业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直接用手接触餐食;4. 生熟食材处理使用同一工具、容器,造成交叉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 每日清洁后厨环境,保持地面、台面、墙面干净无油污;2. 餐具每日消毒,做好消毒记录(注明消毒时间、人员、方式);3. 从业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避免直接用手接触餐食;4. 生熟食材处理分开使用工具和容器,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市市场局餐饮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1
10 台账管理 1. 未建立食材采购台账、消毒记录、从业人员健康记录;2. 台账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无签字确认;3. 台账保存期限不足6个月;4. 伪造、篡改台账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伪造、篡改台账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 建立完整的台账体系,包括食材采购台账、餐具消毒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记录;2. 台账记录清晰、规范,每笔记录需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3.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妥善留存,便于监管核查;4. 严禁伪造、篡改台账记录 市市场局餐饮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1
11 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 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未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或者违反《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每次延续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原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实际发生变化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前,或者自接到撤销、吊销决定书、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通知委托人办理商标代理变更,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签订业务移转协议。
第十条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股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等的名义变相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也不得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或者通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等其它方式变相从事上述行为。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事项。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
第十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依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在代理过程中应当遵守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代理职责,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对委托人所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材料进行核对,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送交文书和材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收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市市场局知产运用科
电话: 0352-2381678
12 广告宣传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
1. 广告发布前开展全面合法性审查,确保广告内容与商品/服务实际情况完全一致;2. 对广告中涉及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信息,必须留存完整、真实的证明材料;3. 严禁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信息作证明材料;4. 严禁虚构商品/服务使用效果,严禁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允诺。 市市场局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13 广告宣传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七条。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
1. 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类商品/服务的广告,严禁使用任何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表述,严禁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2.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类广告,必须严格按照《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严禁超出批准的说明书内容宣传;3. 广告发布前必须对所有表述进行合规审查,剔除所有违规医疗相关用语;4. 留存广告内容的全部审查记录和证明材料,确保可追溯。 市市场局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14 广告宣传 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九条第(三)项。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
1. 广告发布前开展绝对化用语专项审查,严禁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2. 对表述进行客观化处理,优先使用可验证的、有明确依据的描述,避免使用主观的最高程度描述;3. 仅在表示时空顺序、自我比较、行业标准等客观事实的场景下,可谨慎使用相关表述,且必须留存完整的证明材料;4. 建立广告用语合规库,明确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清单,规范广告内容制作。 市市场局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15 广告宣传 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的教育、培训广告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四条。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
1. 教育、培训类广告,严禁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以及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2. 严禁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内容;3.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仅可对教育、培训的课程内容、师资力量、教学环境等可验证的客观信息进行宣传;4. 广告发布前必须完成合规审查,留存所有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确保可追溯。 市市场局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16 广告宣传 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九条第(七)项。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
1.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严禁出现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2. 广告发布前开展内容合规审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低俗、媚俗、恶俗,以及其他违背社会道德、扰乱公共秩序的内容;3. 针对不同受众群体,尤其是未成年人,必须确保广告内容积极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 建立广告内容审核机制,对所有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全流程审核,留存审核记录。 市市场局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17 广告宣传 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六条第(一)项。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
1.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类广告,严禁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严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2. 广告内容必须严格按照药品、医疗器械的说明书内容进行宣传,严禁超出说明书范围夸大功效;3. 必须在广告中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必须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必须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4. 广告发布前必须完成合规审查,留存所有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确保可追溯。 市市场局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18 广告宣传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十六条。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
1.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向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广告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2. 必须严格按照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发布,严禁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3.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到期后,必须及时重新申请审查,严禁使用过期的审查批准文件发布广告;4. 建立广告审查台账,留存所有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确保可追溯。 市市场局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19 广告宣传 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
1. 广告中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国家机关的名称、标识、办公场所,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肖像、名义、职务等进行商业宣传;2. 广告发布前必须开展专项审查,排查所有可能涉及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内容,确保合规;3. 仅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商品/服务进行客观评价、监督检查的场景下,可如实引用相关公开信息,且不得进行商业性宣传;4. 建立广告内容审核机制,留存所有审核记录,确保可追溯。 市市场局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20 广告宣传 发布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
1. 房地产广告中,严禁使用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例如“XX分钟到达市中心”“XX分钟直达高铁站”等表述;2. 房地产广告中对项目位置的描述,必须使用准确、客观的地理信息,标明项目的具体地址、周边配套的实际距离,严禁使用模糊、误导性的时间表述;3. 广告发布前必须完成合规审查,重点排查房地产广告中的位置描述内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4. 留存所有广告内容的证明材料,确保可追溯。 市市场局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21 广告宣传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而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二条。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九条。
1.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必须在广告中显著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XXXXXXXXXXXXXX”;2. 严禁在广告中使用未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内容,严禁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内容进行宣传;3. 广告发布前必须对专利相关内容进行专项审查,核对专利证书的有效性,确保专利号、专利种类标注准确、规范;4. 留存专利证书、广告审查记录等全部证明材料,确保可追溯。 市市场局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22 广告宣传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1. 广告发布前必须开展全面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2. 严格遵守广告内容准则和广告行为规范,严禁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广告内容;3. 建立健全广告内容审核机制,对所有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全流程审核,留存完整的审核记录和证明材料,确保可追溯;4. 主动学习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合规培训,提升广告合规管理水平。 市市场局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23 广告宣传 发布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内容的教育、培训广告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
1. 广告发布前必须开展全面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2. 严格遵守广告内容准则和广告行为规范,严禁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广告内容;3. 建立健全广告内容审核机制,对所有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全流程审核,留存完整的审核记录和证明材料,确保可追溯;4. 主动学习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合规培训,提升广告合规管理水平。 市市场局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24 广告宣传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八条。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
1.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严禁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严禁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严禁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严禁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2.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同时标明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3.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必须先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严禁擅自修改;4. 广告发布前必须完成全流程合规审查,留存所有证明材料,确保可追溯。 市市场局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25 广告宣传 发布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面积未表明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
1. 广告发布前必须开展全面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2. 严格遵守广告内容准则和广告行为规范,严禁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广告内容;3. 建立健全广告内容审核机制,对所有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全流程审核,留存完整的审核记录和证明材料,确保可追溯;4. 主动学习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合规培训,提升广告合规管理水平。 市市场局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26 广告宣传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审查或者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十六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
1. 广告发布前必须开展全面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2. 严格遵守广告内容准则和广告行为规范,严禁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广告内容;3. 建立健全广告内容审核机制,对所有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全流程审核,留存完整的审核记录和证明材料,确保可追溯;4. 主动学习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合规培训,提升广告合规管理水平。 市市场局 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27 广告宣传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七条。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
1. 广告发布前必须开展全面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2. 严格遵守广告内容准则和广告行为规范,严禁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广告内容;3. 建立健全广告内容审核机制,对所有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全流程审核,留存完整的审核记录和证明材料,确保可追溯;4. 主动学习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合规培训,提升广告合规管理水平。 市市场局 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28 广告宣传 发布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内容的酒类广告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三条。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
1. 酒类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严禁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严禁出现饮酒的动作,严禁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严禁明示或者暗示饮酒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缓解疲劳等内容;2. 酒类广告必须显著标明“过量饮酒有害健康”,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严禁发布酒类广告;3. 广告发布前必须完成合规审查,重点排查酒类广告中的违规内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4. 留存所有广告内容的证明材料,确保可追溯。 市市场局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29 广告宣传 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四条。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九条。
1. 广告必须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严禁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宣传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使消费者无法识别其广告属性;2.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必须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内容相区分,严禁使用“资讯”“专题”“推广”等模糊表述替代“广告”标识;3. 广告发布前必须对广告的可识别性进行专项审查,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明其为广告;4. 留存所有广告内容的发布记录,确保可追溯。 市市场局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30 广告宣传 发布含有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
1. 广告发布前必须开展全面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2. 严格遵守广告内容准则和广告行为规范,严禁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广告内容;3. 建立健全广告内容审核机制,对所有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全流程审核,留存完整的审核记录和证明材料,确保可追溯;4. 主动学习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合规培训,提升广告合规管理水平。 市市场局 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31 广告宣传 发布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
1. 广告发布前必须开展全面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2. 严格遵守广告内容准则和广告行为规范,严禁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广告内容;3. 建立健全广告内容审核机制,对所有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全流程审核,留存完整的审核记录和证明材料,确保可追溯;4. 主动学习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合规培训,提升广告合规管理水平。 市市场局 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32 广告宣传 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
1. 广告发布前必须开展全面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2. 严格遵守广告内容准则和广告行为规范,严禁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广告内容;3. 建立健全广告内容审核机制,对所有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全流程审核,留存完整的审核记录和证明材料,确保可追溯;4. 主动学习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合规培训,提升广告合规管理水平。 市市场局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33 广告宣传 广告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九条第(四)项。
相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
1. 广告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出现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2. 广告发布前必须开展全面的内容审查,重点排查是否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形象、国家秘密等相关内容,确保合规;3. 严禁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严禁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违规宣传;4. 建立严格的广告内容审核机制,对所有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全流程审核,留存审核记录,确保可追溯。 市市场局广告监管科
电话: 0352-2381062
34 计量器具未检定 计量器具超期未检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计量器具台账,完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考核,定期检查计量器具是否检定。 市市场局计量科
电话: 0352-2381082
35 检验检测 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  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在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后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变更;
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后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变更;
技术负责人应当及时掌握本机构在用的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的变更情况,及时进行标准查新,如有变化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变更。
市市场局认证科
电话: 0352-2381055
36 设备登记类 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须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并张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各县区行政审批局     电话详询当地政府热线
37 设备质量类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国家明令淘汰或已报废的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采购时严格审核厂家资质。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无改造修理价值的设备,应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注销手续。 大同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电话:0352-5527855
38 人员资质类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管理、检测或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市市场局特设监察科电话:0352-2831066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电话:0352-7982113
39 维护保养类 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或记录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市市场局特设监察科电话:0352-2831066及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详询属地政府热线
40 充装单位类 未经许可擅自充装,或对不符合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市市场局特设监察科电话:0352-2831066及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详询属地政府热线
41 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1. 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中免除/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2. 格式条款中设置“概不退款”“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不公平条款;
3. 未向消费者说明格式条款内容,直接要求消费者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1. 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采用加粗、下划线、弹窗提示等显著方式标注;
2. 删除不公平、不合理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销售/服务过程中主动向消费者说明格式条款关键内容,留存告知记录。
市市场局消保科
电话:0352-2831801
42 设立登记类 未经设立登记,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三条。
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 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 从事经营活动前,先依法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开展经营;
2. 不得冒用其他市场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43 提交虚假材料(如虚假身份证明、虚假住所证明、虚假章程等)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 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3. 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1. 提交的登记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文件;
2. 委托代办登记的,选择合规的中介机构,不得协助提交虚假材料。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44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其他企业名义提交登记申请,骗取市场主体登记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二条、第十八条。
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 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3. 直接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1. 妥善保管个人/企业身份信息、印章、营业执照,不得出借、出租给他人用于登记注册;
2. 发现身份被冒用登记的,及时向登记机关举报并申请撤销。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45 变更登记类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如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等),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1. 责令改正;2.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 变更登记事项的,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变更前确认所需材料齐全、合规,避免逾期办理。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46 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 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1. 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变造相关文件;
2. 变更事项需经内部决议的,先完成合法有效的内部决议流程。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47 注册资本/出资类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 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2.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 实缴制市场主体需如实申报注册资本,不得虚报;
2. 按规定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留存出资凭证。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48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非货币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
1. 股东需按章程约定足额、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2. 非货币出资需完成财产权转移手续,评估作价合规。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49 市场主体成立后,股东、发起人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处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
1. 不得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回出资、转移公司资产;2. 股东出资后不得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联交易等方式抽逃出资。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50 名称登记类 企业名称不符合登记规定,使用禁用字词、误导性名称,或擅自变更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1. 责令改正;2.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 逾期未改正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 申报企业名称前,先核查名称合规性,不得使用违反规定的名称;
2. 企业名称变更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更改。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51 使用他人已登记的企业名称,或存在名称侵权行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条款。
1. 责令改正,停止使用侵权名称;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3.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 申报名称前进行查重,避免与已登记企业名称冲突;
2. 尊重他人企业名称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名称。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52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类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1. 责令改正;2.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 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 确保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真实、可联系,能有效接收法律文书。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53 使用虚假地址、虚拟地址办理住所登记,或登记地址无法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 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3.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 住所登记需使用真实、合法的商用地址,不得使用虚假地址;2. 确保登记地址能正常接收监管部门的法律文书和通知。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54 经营范围登记类 超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擅自变更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 责令改正;2.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 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 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3.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先取得相关许可再开展经营。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55 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经营范围登记,或隐瞒许可经营项目未取得许可擅自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3. 未经许可从事许可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 经营范围登记需如实申报,不得隐瞒许可项目;2. 许可经营项目需先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再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严禁无证经营。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5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类 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或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 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需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材料,不得冒用他人身份;
2. 确保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符合任职资格,无法律禁止任职的情形。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5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1. 责令改正;2.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自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2. 变更前完成内部合法决议流程,确保材料合规。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58 营业执照/证照管理类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未在电商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 责令改正;2. 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3. 电商平台未公示的,依照《电子商务法》处罚
1. 营业执照正本需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2. 从事电商经营的,需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相关链接。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59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2.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1. 妥善保管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
2. 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不得将营业执照用于非自身经营的其他用途。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60 营业执照遗失、损毁未按规定补领、换领,或使用过期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1. 责令改正;2.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1. 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换领;
2. 不得使用过期、作废的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61 备案/公示类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如章程、经营期限、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备案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 责令改正;2. 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1. 发生备案事项变更的,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 确保备案材料真实、合规,与实际情况一致。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62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报送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1.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 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2. 公示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隐瞒、弄虚作假。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63 代理登记类 登记代理人明知委托人提交虚假材料,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协助进行虚假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市场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2. 多次从事虚假登记、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
1. 登记代理人需严格审核委托人提交的材料,确保真实、合法;
2. 不得协助委托人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登记。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64 登记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或冒用他人名义,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资质
1. 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办理登记业务;
2. 严格遵守登记代理相关规定,合规开展代理业务。
市市场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52-2831085
65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违法责任:《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市市场局网监科
电话:0352-2831089
66 电子商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取得备案号 法律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
违法责任:《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市市场局网监科
电话:0352-283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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