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大同市医疗照护转运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为规范管理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满足患者对医疗延伸助行转运的需求,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函〔2025〕39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医疗照护转运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目标,科学管理医疗照护转运工作。统筹各类救护车资源,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照护转运。建立医疗照护转运调度平台,规范机构、车辆、人员和运行管理,有序化解医疗照护转运服务供需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实际需求。
二、医疗照护转运服务内容
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不需要实施急救措施但需要配备医护人员、急救药械、搬运工具,给予一定医疗支持的转运服务。
三、医疗照护转运服务基本条件
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机构的主体应当为具有独立民事能力且注册在本市的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急救站设置标准建设,具备相应诊疗服务能力,根据患者需求提供必备的医疗服务,保障患者安全。支持鼓励社会信誉度高、责任感强、有品牌效应,有能力按辖区分布成立转运分站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照护转运服务。
四、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3.各项规章制度;
4.医护人员执业证书和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5.价格收费标准;
6.《大同市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机构备案信息表》(附件1);
7.《大同市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机构基本要求》(附件2),并签约《诚信服务承诺书》。
服务机构因故停业或中断提供医疗照护转运服务的,应当提前向市卫健委报备,并予以公告。
五、部门分工
(一)卫生健康部门。对开展医疗照护转运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自信息公示之日起30日内进行现场核验。凡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督促其停止医疗照护转运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公安部门。对核准为医疗照护转运的车辆要实行登记注册、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对转运车辆驾驶员资格进行查询、审核;参与整治和打击“黑救护”,依法查处非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非法改装车辆、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转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交通运输部门。具备道路客运资质从事转运服务的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依据部门工作职责依法处理。
(四)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依职责查处无照经营的医疗转运运营行为,指导医疗转运机构做好明码标价,并对医疗转运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照护转运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医疗照护转运服务工作组织领导,联合对医疗照护转运机构加强服务指导,研究解决医疗照护转运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切实遏制医疗照护转运服务市场乱象。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加强检查和监管,对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机构的运营情况、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出现问题要联合进行约谈,组织整改。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宣传引导,让市民知晓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政策,主动选择正规转运车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宣传、引导需要用车的患者选择已审核备案的服务机构和车辆。
解读单位:大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0352-793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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