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00/2023-00082
信息分类: 同政办发
发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2-25 10:55
标题: 关于印发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号: 同政办发〔2022〕51号
时效:

关于印发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5 10:55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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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同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编制完成,将依法依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区县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并公布本辖区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要包含县本级和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但不得超出《清单》范围。

二、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落实省审改办对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的动态调整,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有关要素内容,确保清单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策协调联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专项清单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

三、市、区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及时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并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各部门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四、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对于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登记、注册、指定、认定、认证、审定、年检、年报、监制等名义,要求行政相对人经申请获批后方可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变相许可,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针对企业群众反映的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或将依法取消的许可事项变相交由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继续实施等变相许可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五、全面加强清单事项监督管理。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及“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主体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附件:大同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大同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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