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接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44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24〕13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承接省政府下放的16项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的22项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改为备案的2项行政审批事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做好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及时承接、无缝衔接、对接落实到位,不得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
附件:1.承接省政府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16项)
2.承接省政府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22项)
3.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2项)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承接省政府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16项)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职权 类型 |
设定依据 |
承接 部门 |
监管 部门 |
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1 |
省发改委 |
汽车备案 |
专用汽车、挂车备案 |
行政 备案 |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县级发改部门 |
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
|
2 |
省生态环境厅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 |
除洗煤和跨市项目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和省级以上开发区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 |
|
3 |
省生态环境厅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 |
无机盐制造(2613)、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涂料制造(2641)、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2)、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和省级以上开发区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 |
|
4 |
省生态环境厅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级权限)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和省级以上开发区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 |
|
5 |
省生态环境厅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省级权限) |
除利用工业炉窑协同处理危险废物项目、涉及重金属总量控制的危险废物利用项目外的其他危险废物利用项目的经营许可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 |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和省级以上开发区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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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交通运输厅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加强业务指导。 2.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3.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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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农业农村厅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二条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未经审批违法违规使用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对于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种子的公司查看申请表、相关证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
|
8 |
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疫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 2.通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掌握全省发证信息。 3.开展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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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省农业农村厅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 2.通过检疫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监管。 |
|
10 |
省农业农村厅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省级权限)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通过渔政指挥系统,掌握全省证书核发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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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省农业农村厅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省级权限)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 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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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省农业农村厅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省级权限)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三条、第六条 |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2.开展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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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省级权限) |
行政 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不定期进行检疫执法检查,检查是否携带农业植物检疫调运证书,核对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数量、受检作物面积。 2.常规执法监管,检查是否存在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3.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农业植物检疫宣传,接受广大群众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咨询和投诉。 |
|
14 |
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省级权限) |
行政 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1.不定期进行检疫执法检查,检查是否携带农业植物检疫调运证书,核对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数量、受检作物面积。 2.常规执法监管,检查是否存在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3.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农业植物检疫宣传,接受广大群众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咨询和投诉。 |
|
15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批准 |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批准(涉及市级部分) |
其他行政权力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二十九条 |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 |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 |
监督集中供养单位落实集中供养人员相关待遇 |
|
16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批准 |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批准(涉及县级部分) |
其他行政权力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二十九条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 |
监督集中供养单位落实集中供养人员相关待遇 |
|
附件2
承接省政府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22项)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职权 类型 |
设定依据 |
承接 部门 |
监管 部门 |
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1 |
省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批发业务经营许可 |
|
行政 许可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第三条、第八条 |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2 |
省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品制作业务许可 |
|
行政 许可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十七条 |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3 |
省新闻出版局 |
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许可 |
|
行政 许可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十七条 |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4 |
省新闻出版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 |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审批 |
行政 许可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条第二十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五条 |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5 |
省公安厅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行政 许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二条至第八条 |
太原、临汾市公安局 |
省、市两级公安机关 |
随机抽查检查试点市的审批情况,指导规范审批管理工作,发现严重违规的或者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依法依规撤销许可,对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形取消委托实施试点。 |
太原、临汾两市先行试点,待试点结束全省推广后,市级公安机关按此执行 |
6 |
省公安厅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
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
行政 许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二条至第八条 |
太原、临汾市公安局 |
省、市两级公安机关 |
随机抽查检查试点市的审批情况,指导规范审批管理工作,发现严重违规的或者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依法依规撤销许可,对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形取消委托实施试点。 |
太原、临汾两市先行试点,待试点结束全省推广后,市级公安机关按此执行 |
7 |
省住建厅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
行政 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条、第三条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8 |
省住建厅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9 |
省住建厅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五条至第十三条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10 |
省文旅厅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外商、港澳台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行政 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86号) |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县级文化部门 |
1.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实施重点监管。 3.实施信用监管。 |
|
11 |
省文旅厅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外商、港澳台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 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县级文化部门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2.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
12 |
省文旅厅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行政 许可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市级文旅部门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13 |
省文旅厅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七条 |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市级文旅部门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14 |
省文旅厅 |
导游证核发 |
导游证核发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四条 |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市级文旅部门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
|
15 |
省卫生健康委 |
医疗广告审查 |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
1.做好医疗广告日常监管和查处工作,对刊播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2.对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及时通知医疗广告审查机关按规定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3.做好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移交工作,对发现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及时移送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
|
16 |
省卫生健康委 |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
1.做好医疗广告日常监管和查处工作,对刊播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
|
17 |
省卫生健康委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新办)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生产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的,通报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相关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件。建立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档案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录存档。 2.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消毒产品抽查工作。 |
|
18 |
省卫生健康委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延续)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生产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的,通报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相关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件。建立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档案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录存档。 2.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消毒产品抽查工作。 |
|
19 |
省卫生健康委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变更)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生产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的,通报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相关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件。建立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档案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记录存档。 2.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消毒产品抽查工作。 |
|
20 |
省市场监管局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
气瓶充装许可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二条、第三条 |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2.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
21 |
省文物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市级文物部门 |
委托实施所在市的监管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22 |
省文物局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市级文物部门 |
委托实施所在市的监管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附件3
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2项)
序号 |
现实施部门 |
具体承办处室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设定依据 |
改革意见 |
承接部门 |
监管部门 |
工作衔接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1 |
省公安厅 |
治安总队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
行政 备案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审批改为备案 |
市级公安机关 |
市级公安机关 |
1.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保安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办理变更或者撤销备案。 2.实施综合监管,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跨部门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3.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备案内容真实性的核查检查,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提交虚假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以及违反保安管理有关法规规定等情形的,依法调查处理。 |
原事项名称:保安培训单位设立许可 |
2 |
省交通运输厅 |
城市客运管理处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
|
行政 备案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六条至第九条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 |
审批改为备案 |
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2.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原事项名称: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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