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大同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强化政府服务,帮助企业及时续贷,缓解资金紧张压力,规范、高效地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是指由省市财政安排,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 应急周转资金适用于依法设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
应急周转资金不适用于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
第四条 应急周转资金的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 应急周转资金由省财政出资30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市财政原则上配套不少于2亿元资金。
第六条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应急周转资金实施全面监督管理,筛选承办主体,拟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方案,明确准入标准,制定支持目录,建立内控制度,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承办主体应具备应急周转资金管理能力,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为企业融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八条 应急周转资金运行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严禁挪用、借用、超范围使用资金。
第九条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承办主体与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周转资金业务。
第十条 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应与合作银行机构就开展企业转贷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运行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理调度应急周转资金。
第十一条 应急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决定终止。终止后的资金按投入比例返还省、市财政。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营,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二)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诚信经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三)无欠税漏税行为;
(四)企业确实存在转贷续贷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五)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
(一)列入环保关停及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履行还款责任、拖欠资金占用费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收回
第十四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向合作银行机构提出继续融资请求。合作银行机构经审查审批同意续贷,需在企业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提出使用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和合作银行机构填写的申请书;
(二)同意续贷有效文件(需注明还贷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
(三)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征信系统记录证明。
第十五条 审核。在合作银行机构提出申请基础上,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对企业的诚信状况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合作银行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提出使用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明确还款日期、使用期限、占用费标准,与合作银行机构和企业签署三方续贷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备案。承办主体经审核确认符合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条件的,应向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备案申请,通过备案的由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承办主体发放备案回执。
第十七条 发放。经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后,由应急周转资金承办主体从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机构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机构。合作银行机构应在收到应急周转资金后5日内办理完成续贷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十八条 归还。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机构负责将相应的应急周转资金及资金占用费足额划转至承办主体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承办主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资料整理归档,以备后查。
第五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承办主体是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控制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对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认真审核企业申请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及时评估企业的诚信经营情况,及时掌握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否正常,及时审核企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监测预警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资金风险。承办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
承办主体应及时将有关方案、制度、流程等报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按月度、季度、年度向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报送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重要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贷款发放管理相关要求,合作银行机构负责评审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申请,对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认真审核企业申请资质是否符合要求,认真评估使用应急周转资金企业的诚信经营情况,认真核实企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对企业账户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应急周转资金专款专用。
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符合续贷条件的,合作银行机构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因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由合作银行机构承担应急周转资金及资金占用费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各合作银行机构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若因合作银行机构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因合作银行机构故意提供虚假同意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周转资金及资金占用费不能按时归还的,承办主体应依法对其进行追偿,并视情况按程序报告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同意,建议采取取消其合作银行机构资格、相关市属先进荣誉、申请政府奖励补助资格、取消在该银行财政性资金存放业务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按季度、年度分别报送应急周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直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应急周转资金监督和管理。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依规对财政出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市审计局依法对应急周转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强化备案管理,明确承办科室、备案管理流程等,并牵头做好专项审计报告整改落实组织推动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急周转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应急周转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视同挪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承办主体和合作银行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其他企业违规开展应急周转资金业务,或在应急周转资金业务开展中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承办主体应建立应急周转资金风险拨备制度,按资金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抗力风险损失。风险准备金累计金额达到实缴到位应急周转资金规模的20%后,可暂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占用费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充分提高应急周转资金的运转效率,企业在使用资金时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按占用时间缴纳差别化资金占用费,应急周转资金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20日,资金占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5日内(含5日)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资金占用费;6日至20日内(含20日)归还,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执行。
除资金占用费外,应急周转资金使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限用于应急周转资金相关税费、因追偿发生的律师及诉讼等相关费用、办公费、差旅费等管理型开支,原则上不超过每年资金占用费收入的20%。
第二十八条 应急周转资金的占用费收入结余、专户存储孳生的利息结余转增应急周转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202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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